中基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324号 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 关于申请人贵州智汇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46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移送执行。 据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账户,账号:23×××54,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遂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腾讯贵安七星数据隧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账户,账号:20×××01,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