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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6112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百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3913元。审理中原告将赔偿数额变更为267263.2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受被告***的雇佣,在位于诸暨市安华镇浙江新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内从事墙体油漆工作,被告百川公司系工程发包人。2019年6月18日,原告在脚手架上施工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右脚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救治。现原告的伤势经绍兴***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误工期为受伤日至鉴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认为,原告受被告***雇佣,且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条、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百川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明知被告***无实际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称,对雇佣原告的事实无异议。答辩人系从**处承包的,赔偿责任应由**承担,但答辩人无其身份资料。 被告百川公司答辩称:答辩人承包的工程已于2019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原告受伤与答辩人无关。原告对损害后果的产生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墙体油漆工作。2019年6月18日,原告在脚手架上施工时,架子断裂,原告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右脚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救治,花去医疗费30741.91元。原告的伤势经绍兴***法鉴定所鉴定为拾级伤残,误工期为受伤日至鉴定前一日止,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 另:被告***已支付原告赔偿款298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绍兴***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户籍本、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就原告主张赔偿费用的合理性,分别确认如下: 医疗费30741.91元,经审查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6400元、护理费16380元、交通费500元计算合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额”的规定,结合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的要求,原告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误,调整为47510元。从原告受伤时的工作状况及其提供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证实原告以非农收入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可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但按现行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调整为111148元。***定费3350元合理。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理。上述损失合计254089.91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受雇于被告***劳务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受伤应承担赔偿之责。原告合理的损失经审查为254089.91元。被告百川公司工程早己竣工,原告受伤地的工程非百川公司发包给***,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原告受伤系因架子断裂所造成,其并不存在过错,不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已付部分可从应赔偿的款项中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54089.91元,减已付29800元,尚应支付224289.9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9元,减半收取2629.50元,由原告***负担529.50元,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