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799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