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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民初17990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