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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9770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双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建业。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华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华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46054.6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2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977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