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终40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百川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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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杰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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