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港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4234号 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富04-电厂小区14#楼-13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营口港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宝坤,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港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路 鑫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