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756号之四
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富04-电厂小区14#楼-1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佳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港前经贸中心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佳丰粮油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营口鑫亚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