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0697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