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7861号
原告:**品牌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赋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品牌设计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赋民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