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道纪天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道纪天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黎航发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3民初3757号
原告:辽宁道纪天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大街(10号路南D8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46032296。
法定代表人:郝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竹,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黎航发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富阳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60053869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道纪天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黎航发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黎航发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道纪天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黎航发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4元,减半收取9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寒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