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民初1283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街道南石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房业金,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志,系辽宁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系辽宁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牛永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190812.5元或者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沈阳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12.5元或者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4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邢利利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