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320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沈阳新威霸清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鸭场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7480723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996346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
原告***与被告沈阳新威霸清洗器材有限公司、沈阳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