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320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被告:***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已收取),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