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3民初13207号
原告:***。
被告:***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