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正大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正大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龙之梦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6684号
原告:沈阳正大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浑河农场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艳伟,张某某,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梦游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2楼。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
原告沈阳正大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之梦游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正大兴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杜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