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6667号
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白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64652872H。
法定代表人:付天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会信用代码:1121010200158794X4。
负责人:张德军,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民,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0元,已减半收取5,185元,退还原告辽宁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5,185元。
审 判 长  暴敬军
人民陪审员  滕晓丽
人民陪审员  周立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