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果果少儿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与被告沈阳市安施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果果少儿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金果果少儿教育咨询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施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