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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6民初1449号 原告: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高于铺镇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6636628738。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商街中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5619831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82235元及违约金4522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份,经原、被告协商,双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21年清苑区阳城镇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地点:清苑区***村。2022年5月20日至5月26日,原告供应C25型号(每立方米365元)混凝土共计1239元,总价款452235元。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货款170000元,剩余282235元未给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剩余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故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顺平县曲寨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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