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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2450号 原告:***,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3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商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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