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民初2450号
原告:***,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西关村3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商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晨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