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民终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讯公司)诉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洋公司、***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前由四会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28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览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作出(2018)粤12民终3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9)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览讯公司、景洋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览讯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景洋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占用肇府国用(2011)第008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包含围墙等)予以清除搬离,以紧邻围墙原位置为起点,参照2011年11月10日绘制的宗地图划定的位置将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览讯公司;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景洋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讯公司支付2011年5月11日起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土地占用费519585.39元(2971天×0.1113元/平方米/天×1571.3平方米)、税费25675.83元(2971天×0.0055元/平方米/天×1571.3平方米);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0.1113元/平方米/天的土地占用费标准及0.0055元/平方米/天的税费标准,支付1571.30平方米的土地占用费及税费计算至土地返还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保费用、评估费用、测量费用均由景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双方均确认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时双方并没有实际测量过真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多少”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览讯公司一审时已提交肇庆永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制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公司分立时,**托该公司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测绘评估,该公司经现场查勘、调查,认为肇庆高新区已完成了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评估,认可***公司提供的土地权属等资料登记信息,***公司红线面积为56496.56平方米与肇庆永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实地调查结果无异。 二、景洋公司存在恶意侵占览讯公司1571.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且自2011年5月11日起持续侵占至今。在侵占期间,景洋公司明知占用了览讯公司土地,仍出租给第三方收取收益,该收益应返还给览讯公司。景洋公司应**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税费自2011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一)景洋公司自2011年5月11日起存在恶意侵占览讯公司土地的行为。1.***不仅在***公司,且在***公司分立后长期作为***公司、景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佛山市南海盐步侨祥纺织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90%)对***公司、***公司、景洋公司有绝对决策经营权,实际参与到***公司的成立、分立和分立后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2.***实际全程操作、执行***公司、***公司、景洋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包括土地权属界限现场指界),对***公司、***公司、景洋公司三家公司的红线面积(分别为56496.56平方米、28248.28平方米、28248.28平方米)从未提出异议。3.***公司分立时,案涉围墙是不存在的,是景洋公司在分立后围砌,且占用至今。***公司分立时,******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纺织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测绘评估,并将现场图片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内容,从该现场图片可见,***公司分立时并不存在案涉围墙,是***在***分立后擅自私下围砌了围墙,导致案涉1571.3平方米被景洋公司占用至今。(二)景洋公司的侵占行为一直持续,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今一直未返还占用土地,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在侵占期间,景洋公司将占用的土地一直出租给第三方并收取收益,该事实景洋公司在庭审中已予以确认。故景洋公司应**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税费自2011年5月11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清理及返还土地的履行期过长。景洋公司在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有保安室、种有树木、停放有车辆。根据实践,清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包含围墙等)根本无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的时间,该履行期间综合只需四十五天的时间。同时,为避免争议、景洋公司拖延执行,请求变更判项中“将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览讯公司”为“以争议围墙位置为起点将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览讯公司”。 景洋公司答辩如下:答辩意见按照其上诉状内容,补充:一、览讯公司在一审诉讼请求中,除了围墙外没有请求拆除土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二、对于1571.3平方米土地面积的界定,应以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减去览讯公司现有实测面积的四至范围,览讯公司提出以围墙为起点没有事实依据,应以测绘公司的测绘四至为准。三、一审判决认定的是双方以案涉围墙为界,两边的土地使用面积是没有实际测量,并不是说对总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四、景洋公司不存在恶意侵占,不存在故意建设围墙占用土地的侵权行为,虽然说土地证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并提交过资料,但都是由专业的代办公司去实施的。景洋公司和***公司一直都不知道案涉围墙是在***公司的土地范围内,也是在览讯公司股东收购***公司股权后办理测量,并起诉景洋公司后才发现围墙的问题,之前双方对围墙的设置是没有异议的。 景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览讯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览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围墙建在景洋公司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以此判决景洋公司拆除涉案围墙是错误的。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围墙是景洋公司单方所建,景洋公司也就没有义务去拆除涉案围墙。退一步来讲,假使按一审判决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设立围墙的话,也不应判决景洋公司单方面拆除,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拆除。如果览讯公司认为涉案围墙占用其土地,其可以自行拆除。二、一审判决查***公司在涉案围墙旁空地上建有保安室、种有树木和停放车辆,没有事实依据。景洋公司如果有确认览讯公司提供的图片与现场情况基本一致的话,那也只是景洋公司确认该图片在拍摄时的现状与当时现场现状一致,景洋公司并没有确认在涉案围墙旁边空地上建保安室和树木及停放车辆为景洋公司所实施。览讯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确认涉案土地有第三人正在实际使用,如果存在第三侵占其土地问题,由其另行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虽然景洋公司的土地与览讯公司土地相邻,但不能以此认定图片上的保安室、树木和车辆为景洋公司实施建设或停放的,览讯公司对此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一审判决认定该事实没有依据。三、既然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围墙为景洋公司单方所建,也没有证据证实景洋公司实施占用其土地的行为,一审判决景洋公司**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是错误的。览讯公司对其围墙旁争议的土地只是存在其是否有效利用的问题,因其过失没有效利用涉案围墙旁的土地造成所谓损失,不应由景洋公司赔偿。一审判决景洋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是没有依据的。退一步来讲,假如认定涉案土地被占用,也应按保安室和树木及车辆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来计算占用的土地使用费,而不是按1571.30平方米来认定土地占用费。何况,览讯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景洋公司有单方建围墙和实际占用其土地的行为。四、再退一步来讲,假使按一审判决认定应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话,一审判决支付土地税费没有依据,土地税费的承担是览讯公司自身法定义务。由于涉案土地占用费是按土地租金进行评估,相当于出租方出租土地收取租金后,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土地税费,是属于出租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不应由承租方承担。何况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景洋公司有实施侵权行为。综上,本案作为排除妨害的侵权纠纷,览讯公司须举证证实景洋公司有单方实施建涉案围墙和实际建保安室和***等占用其1571.30平方米的土地的侵权行为,景洋公司有土地证的物业由第三方实际使用,虽然土地证为景洋公司所有,但不能认为景洋公司有侵占览讯公司土地的行为。一审判决景洋公司拆除涉案围墙和返还土地并支付土地占用费没有依据。 另,景洋公司补充上诉意见如下:第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公司从***公司分立后一直没有经营,没有事实依据。***公司是有在经营的,且对该案涉围墙的设置是没有异议的。第二、一审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中,测量公司认为以争议围墙为起点至景洋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我方认为测量公司无权认定景洋公司是否存在侵权占用事实,只能对测量起点和终点范围内的面积进行测量和描述。 览讯公司答辩如下:景洋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景洋公司对占用览讯公司1571.3平方米的面积不存在异议,景洋公司存在恶意侵占览讯公司土地的行为,且侵占至今,览讯公司有权要求景洋公司及***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览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景洋公司立即**讯公司返还1666.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判令景洋公司立即拆除览讯公司被侵占土地上的围墙、按宗地图(绘图日期为2011年11月日)划定的位置重建围墙;3.景洋公司**讯公司支付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1618.7993平方米)的土地占用费,从2011年5月11日起到2019年6月28日止的土地占用费为551288元,从2019年6月29日开始按照每平方米每月3.44元计算至景洋公司实际返还之日止;4.判令景洋公司**讯公司支付案涉被占用土地于2019年6月28日前,已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27115元,同时判令景洋公司**讯公司支付案涉被占用土地于2019年6月29日起至景洋公司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0.00564元/天/平方米计算的税费;5.本案诉讼费用由景洋公司负担(诉讼请求已按览讯公司变更后的诉求所列,上述标的合共57840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1日,经外贸局批复,同意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存续形式分立为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景洋公司两间公司,其中分立后的***公司投资总额175万美元,注册资本125万美元,占地49.5亩。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的肇国用(2007)第W××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6000.03平方米。2011年12月12日,分立后的***公司及景洋公司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中***公司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48.28平方米[证号:肇府国用(2011)第0080023号],景洋公司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48.28平方米[证号:肇府国用(2011)第0××4号]。双方均确认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时双方并没有实际测量过真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多少。2017年12月21日,***公司变更名称为览讯公司。因***公司从***公司分立后一直没有经营,直到***公司后来变更公司名称为览讯公司时,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司名称,览讯公司知悉实测面积与***公司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面积不同,经览讯公司委托,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肇庆分院对***公司的土地面积进行实测,得出***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实测面积为26581.55平方米(该面积为红线面积,而***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即为红线面积)。览讯公司遂认为***公司(览讯公司)的实测面积比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面积少了1666.73平方米(28248.28平方米-26581.55平方米=1666.73平方米),故而认为是景洋公司在公司分立后的两公司之间建了围墙,从而多占用了览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构成侵权;并由此提出要求景洋公司返还侵占的土地、支付被侵占土地部分的占用费,以及返还被占用部分土地中览讯公司已付的土地税费等诉讼请求。 景洋公司则认为,览讯公司所指的围墙并不是景洋公司所建,该围墙是***公司在分立为两间公司时,为了区分染厂和纺织厂的大致范围而当时建立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围墙。览讯公司所指的1666.73平方米土地,应是指围墙旁边的一块空地,景洋公司并没有使用或者占用该空地;假如该空地查实确是览讯公司土地证的范围内,也应是览讯公司如何合法使用该土地问题,景洋公司没有占用该土地,也没有阻止览讯公司使用该土地,故景洋公司不存在侵占览讯公司土地,览讯公司主张的返还侵占土地,支付土地占用费等诉求没有依据。 览讯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1284民初533号]。2018年3月5日,一审法院依览讯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粤1284民初5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对景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3825.65元予以冻结,如冻结存款余额不足,则对景洋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二、对览讯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肇庆市高新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等。一审法院依法实施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作出肇资评报字[2019]第61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公司委评用地面积1666.73平方米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的租金价值为551288元、土地使用税价值为27115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以内。 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南粤房测字[2019]153号《测绘成果报告书》,对***公司现状测量,测量结果如下:一、用地红线现状测量结果:1.2007年***公司土地证肇国用(2007)第W××2号用地红线,总面积为56570.9434平方米;2.2011年览讯公司土地证(***国用(2011)第0××3号)用地红线,总面积为28298.6678平方米;3.景洋公司土地证肇府国用(2011)第0××4号用地红线,总面积为28272.2756平方米。详见用地红线现状平面图。备注:详见现状平面图。二、用地现状测量结果:1.览讯公司及景洋公司厂区现场实测总面用地现状测量结果:现场实测总面积为56568.0545平方米。2.以争议围墙为起点,至览讯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6676.9796平方米。3.以争议围墙为起点,至景洋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9891.0749平方米。备注:详见现状平面图。 另查明,览讯公司提供的图片显示,景洋公司在涉案围墙旁边(靠近景洋公司一侧)的空地上建设有保安室,种有树木,停放有车辆。景洋公司确认上述图片与现场情况基本一致。 再查明,2011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按年向地税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中2011年应税土地面积为56496.56平方米,应税土地税金为112993.12元。2012年至2017年的应税土地面积均为28248.28平方米,税金均为56496.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景洋公司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48.28平方米。但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以争议围墙为起至景洋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9891.0749平方米。即景洋公司占用的土地面积有1642.79平方米超出其使用权范围。***公司(名称变更为览讯公司)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8248.28平方米,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以争议围墙为起点,至览讯公司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26676.9796平方米,即览讯公司尚有1571.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围墙外。虽然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览讯公司土地证用地红线面积为28298.6678平方米,大于土地使用权证所载的28248.28平方米,但由于上述测量结果未经国土部门确权,一审法院无法直接认定览讯公司对28298.6678平方米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故一审法院仅能以已经确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即28248.28平方米)和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面积(即26676.9796平方米)为依据,核定览讯公司被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571.30平方米。对览讯公司主张景洋公司返还占用土地面积1666.73平方米,一审法院仅在核定范围内予以支持。鉴于涉案围墙建在景洋公司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览讯公司主张判令景洋公司立即拆除览讯公司被侵占土地上的围墙,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览讯公司主张按宗地图(绘图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划定的位置重建围墙,因览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围墙的权属人,且在土地边界建设围墙亦非相邻土地权人的义务,故对该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览讯公司主张景洋公司向其支付超出其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的土地占用费及税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景洋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土地占用费等损失,需结合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断。根据览讯公司、景洋公司的陈述,览讯公司是在向国土部门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的公司名称时,才发现实际使用面积少于土地使用权证所载的面积,在此之前,双方就使用面积及围墙的建造不存在争议。览讯公司、景洋公司为***公司分立而成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有一定的沟通基础,建立围墙属于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结合双方在建设围墙时并未就土地实际使用面积产生分歧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景洋公司协商一致确定围墙的设立位置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认定在览讯公司提出主张前,景洋公司并不存在占用土地的故意,览讯公司主张景洋公司承担该期间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览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起诉前曾向景洋公司提出返还土地的请求,一审法院以览讯公司起诉日期即2018年2月6日作为览讯公司请求景洋公司返还土地的日期。览讯公司提出返还主张后,景洋公司未及时返还占用土地,景洋公司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肇资评报字[2019]第61号《资产评估报告》,一审法院核定土地占用费的标准为551288元÷1666.73平方米÷2971天(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为0.1113元/平方米/天,税费标准为0.0055元/平方米/天(27115元÷1666.73平方米÷2971天),该税费标准与***公司2011年至2017年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单价一致。故从2018年3月9日(2018年2月6日+酌定腾退期30天)起,截至2019年6月28日(共478天),景洋公司应**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0.1113元/平方米/天×478天×1571.30平方米=83595.36元,税费0.0055元/平方米/天×478天×1571.30平方米=4130.95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上述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税费至景洋公司返还占用土地之日止。览讯公司主张***对景洋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仅是景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履行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设置围墙的利益也是归属于景洋公司,览讯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实施了侵权行为,对览讯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景洋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占用肇府国用(2011)第0080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包含围墙等)予以清除搬离,将面积1571.30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览讯公司。二、景洋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讯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土地占用费83595.36元、税费4130.95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0.1113元/平方米/天的土地占用费标准及0.0055元/平方米/天的税费标准,支付1571.3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占用费及税费计算至土地返还之日止。三、驳回览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本案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是二审程序,本院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相关的事实进行审查。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景洋公司是否存在占用览讯公司涉案土地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涉案土地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及土地使用税承担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由景洋公司承担拆除清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含围墙)的义务;及确定的拆除清理履行期限是否合理;四、***应否对本案景洋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问题一,关于景洋公司是否存在占用览讯公司涉案土地的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分立为景洋公司、***公司(现览讯公司)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一分为二,览讯公司、景洋公司各占一半,览讯公司和景洋公司亦分别领取了土地面积为28248.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以争议围墙为界,景洋公司和览讯公司的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面积相差了1571.30平方米。景洋公司以围墙为界实际占用了览讯公司1571.30平方米的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景洋公司存在占用览讯公司涉案土地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问题二,关于一审判决对涉案土地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及土地使用税承担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览讯公司、景洋公司是***公司分立而成的两家公司,分立后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均为同一人,两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也相同;览讯公司也确认,当时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作为佛山市南海盐步侨祥纺织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占股90%),对***公司、***公司、景洋公司有绝对决策经营权,实际参与到***公司的成立、分立和分立后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览讯公司与景洋公司也确认,至览讯公司进行土地测量之前,双方未就土地实际使用产生分歧。由此可确认,***公司与景洋公司就涉案围墙的建设、土地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默契与共识,景洋公司不存在占用***公司涉案土地的主观故意和恶意。***公司2017年12月21日变更为览讯公司(投资人和股东也作相应变更)后,览讯公司经测量发现景洋公司占用其涉案土地,应即向景洋公司提出异议,并主张权利,但览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就该土地占用的问题向景洋公司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确定以览讯公司起诉日(2018年2月6日),作为览讯公司向景洋公司提出异议,请求返还土地的起算日,符合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维持。览讯公司主张从***公司分立时的2011年起计算土地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土地占用费(土地租金)为0.111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自2011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从2018年3月9日(2018年2月6日+酌定腾退期30天)起,截至2019年6月28日(共478天),景洋公司应**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83595.36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与个人缴纳。览讯公司是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应承担缴纳相应税款的义务。景洋公司以土地租金的标准**讯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览讯公司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应承担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义务。一审判决景洋公司支付该土地的使用税费,没有理据,本院予以纠正。景洋公司认为其无需支付土地使用税费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问题三,关于一审判决由景洋公司承担拆除清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含围墙)的义务;及确定的拆除清理履行期限是否合理的问题。对于涉案的围墙,景洋公司否认是其所建,览讯公司亦没有证据证实是景洋公司所建,但鉴于该围墙建在景洋公司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而且景洋公司在围墙内的涉案土地上建设了保安室,种植了树木等,景洋公司是围墙内多占用土地的得益者,故一审法院判令由景洋公司对围墙及对被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一并拆除清理,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拆除围墙及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期限问题,根据景洋公司将涉案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的实际情况,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一审法院确定三十天的履行期限在合理的范围,本院予以维持。 争议问题四,关于***是否需要对景洋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为景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履行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设置围墙、使用涉案土地的利益也归属于景洋公司;览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览讯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览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景洋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四会市人民法院(2019)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土地占用费83595.36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按0.1113元/平方米/天的土地占用费标准,支付1571.3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占用费计算至土地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84元、诉讼保全费4039元,由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066元,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7元(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预交9584元,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8163元),由广东览讯公司负担9747元,由肇庆景洋公司负担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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