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民终3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沙沥工业园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纺纱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沙沥工业园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织布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览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依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对其逾期提供证据需向法院说明理由;如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本案一审法院认定览讯公司存在逾期举证的行为,但并未依照上述规定要求览讯公司说明理由,也在未审查该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情况下,对证据不予采纳,与上述规定不符;且对本案双方争议的,览讯公司的实测面积比其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少的1666.73平方米土地,是否被景洋公司多占,是否在景洋公司的实际使用范围内等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清,也未按照览讯公司的申请对景洋公司使用范围的面积进行测量(两公司间以墙为界),致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查清案件的事实,保证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会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