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肇庆永旺纺织有限织布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7449349X5。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肇庆永旺纺织有限织布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489809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上诉人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8)粤1284民初53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土地上有争议的围墙是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建设的,而非其公司建设的,其公司曾与肇庆永旺纺织有限公司约定相关争议由肇庆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给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法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土地以及被告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经约定本案由肇庆仲裁委员会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肇庆景洋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