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967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东关屯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张明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78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