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967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田,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昌图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东关屯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张明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78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