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6276号
上诉人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府公司)、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广宇异型塑料门窗制品厂(以下简称广宇门窗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对以下事实未查清:一是广宇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首府直接主张给付工程欠款;二是广宇实际施工范围;三是已付款情况。
关于广宇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首府主张的问题,并非只要广宇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就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一审法院对此理解是错误的,应当查清广宇公司从何处直接承包案涉工程,是否真实存在与嘉隆公司的挂靠关系,从而确定广宇在工程中的法律地位。关于广宇的实际施工范围,广宇提供的验收证明是包括广宇在内多家施工队伍的施工总项目,并非只针对广宇施工部分,因此仅凭该份证据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不能佐证广宇主张的施工范围,且嘉隆公司也主张广宇公司提供的购买异形材料的数量远不足以满足广宇公司主张的施工范围需要,一审法院据以认定广宇公司施工范围的依据不足。关于已付款问题,嘉隆公司提供了多份向广宇公司付款凭证,其中不能明显认定为鑫一江工程的付款约100万元,一审法院也应当予以核实。综合以上因素,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查清,并明确分配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8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嘉隆铝塑铁艺门窗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曹 杰
法官助理徐瑶
书记员张紫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