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4341号-1
申请人: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香。
被申请人: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
申请人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81781.16元(开户行:XX、账号:XX)予以冻结,并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亚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81781.16元(开户行:XX、账号:XX),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东森金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1年4月23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李旭莹
人民陪审员  张 琴
人民陪审员  王丽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