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5258号
原告:***,男,回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虎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
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详)。
被告:西宁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详)、西宁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