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21民初795号之一
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闽宁钢材交易市场C区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园中关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6元,减半收取4708元,由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