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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与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1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20日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3778.5元,由原告青海堃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