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民初3201号
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210539432。
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费21646减半收取108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823元,由原告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