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伟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民辖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伟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双锦路东侧二场供销社北。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董事长。
上诉人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1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山公路建设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新庄北交通局大楼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曾家湾镇,故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审判员  沈荣进
代理审判员  吴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景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