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2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