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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与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2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速度时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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