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北街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希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东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9)浙0324民初9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