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0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40901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8000元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执前调案件,并于2020年11月5日立(2020)鲁1525执保1553号执前保全案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P××××ד尼桑”牌汽车一辆,经查询该车辆已报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执前调未成功。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债券、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且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多次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3、本院向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801、经十路38号舜山园二期A座1-701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
4、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5、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6、本院已询问申请执行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8000元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元,无执行到位金额。经本院向申请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