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保1553号
申请人: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31140901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