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3753号
再审申请人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美联公司一审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吉林机电公司立即支付价款2324976.8元以及逾期付款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该诉请价款2324976.8元是对两份合同的总欠款金额提出主张,美联公司并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每份合同分别主张多少款项。在诉讼中,双方对两份合同项下的总价款、已付总价款、未付总价款没有争议,但对每份合同项下的未付款项分别是多少存有争议,美联公司称具体每份合同项下的欠款金额以法院查明为准。因美联公司是对两份合同的欠款总额进行主张,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吉林机电公司在欠款总额的范围内共计给付美联公司价款2186976.8元及利息,并未超出美联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 2、对于甘肃项目(1111号合同)设备,吉林机电公司认可美联公司已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美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亦能反映甘肃项目已于2012年点火试运行,并于2014年申报验收,验收申请是否为吉林机电公司提交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成立,且美联公司已向吉林机电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111号合同项下验收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湖北项目(0805号合同)设备,美联公司虽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但美联公司未履行安装和调试义务的原因在于业主方工程停工。吉林机电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0805号合同项下的发货款,美联公司在收到发货款后也及时履行了发货义务,吉林机电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同意安装,导致验收款和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不成就,一、二审判决认定0805号合同项下验收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视为已成就,并无不当。因0805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安装和调试费用未实际产生,应从欠款中予以扣减。在吉林机电公司不同意对安装、调试费用进行鉴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根据询价结果酌定0805号合同安装、调试费数额,并无不当。 3、吉林机电公司一审中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作出有利于美联公司的引导性发问,但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且该申请回避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理由,吉林机电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未依法回避严重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钢集团吉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志明 审 判 员 侍 婧 审 判 员 杨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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