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240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环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11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本金、保全费、诉讼费、代理费利息等合计8246738.57元,另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68635元(未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1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书记员 常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