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4253号
原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联丰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寄,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红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