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81民初3009号
原告:***,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林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党政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林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宁夏林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宁***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