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达恒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24858号
原告:重庆达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7号时***D座3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8478865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29号3号商业B幢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6296458G。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达恒广告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期满经催收仍未预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峰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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