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98号
原告: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5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收费大厅主任。
被告:鸡东县鑫洋汽车美容装饰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怡园家居12号楼4、5、6号门市。
经营者:***,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鸡东县鑫洋汽车美容装饰商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东县利峰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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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