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6325号
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9号楼10层49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雷、卢蕾(实习),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B6号楼1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收。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力国际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