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51号之二
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9号楼10层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14933。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4室住所集中地(经营场所:开封市东京大道与二大街交叉口以南晖达商业街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94505U。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
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0.6元、保全费1609.31元,合计4139.91元,由原告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