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51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9号9号楼10层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14933。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4室住所集中地(经营场所:开封市东京大道与二大街交叉口以南晖达商业街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94505U。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
申请人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251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17861.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谢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