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5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霞,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14933。
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合卫,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冠军。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4室住所集中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5294505U。
申请人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汇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卫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暴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