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骏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7执9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吉安所左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1980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骏国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技综合楼B1-F5中发电子市场中心F3532、F35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 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骏国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574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中瑞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天骏国信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房屋等相关信息,其名下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4574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扬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景 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