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甘2921民初652号
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2017年6月24,被告从原告处欠了31535元的货,约定6个月后归还,还约定逾期利息为每月3%,并书写了欠条一份。欠款期限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货款,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535元和利息9302.8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偿还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1535元及逾期利息1000元(2018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