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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1民初653号 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临夏县。 被告:***,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临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