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2921民初653号
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临夏县。
被告:***,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临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临***鑫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