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631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盐城中小文化企业聚集区C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融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39号汇都商务楼1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融郡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461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87.5元,由原告江苏国网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