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671号
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住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丈夫),住宁安市。
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时机不成熟,待另一起案件结案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