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84民初1601号
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无职业,住宁安市宁安镇。
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安市**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 森